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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的创新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28 12:43:57

  施工组织设计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是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进行技术管理的文件。如今,建筑市场依照国际惯例,工程施工的发包和承包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的管理实行业主责任制、项目经理责任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等。新制度的施行,使项目管理的模式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而工程施工环境和技术环境的变化,使施工组织设计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施工组织设计的创新是施工企业必须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施工组织设计地位和作用的变化

  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取得工程承包权而编制的,它的主要作用不是用于指导工程施工,而是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论证作用。在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手段上论证投标书中投标报价、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三大目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二是承诺和要约作用。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要约)做出明确、具体的承诺,对工程承包中需要业主提供的条件提出要求(要约)。

  施工组织设计在投标阶段即已形成(即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但合同签订后,承包商还需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条件,对其进行修改、充实、完善,形成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无论是FIDIC合同条件,还是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将投标书列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充实、完善,是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审核同意,并经双方反复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的,整个过程具备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的特征,因此,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用于指导施工,但由于具有承包合同的地位,其作用不限于施工,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造价与施工方案有关,同一项工程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其工程量和造价都不一样。工程投标报价往往是单价的套用和实际工程量的计算,则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二是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索赔的依据。若业主未按承诺提供施工条件(施工图、施工场地等),是违约行为;若业主要求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则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若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施工企业可提出工期索赔,若造成工料及其他经济损失,可提出经济索赔,索赔的依据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三是监理对象。施工组织设计应用于施工全过程,集技术、经济、管理和合同于一体,是一份全面的施工计划和合同文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将其视为重要的监理对象,严格监督其实施,严格控制承包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和修改,将擅自变更和修改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应用的创新

  内容创新

  过去,施工组织设计是按技术需要编制的,其主要内容仅限于工程概况、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图、保证施工质量及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不仅要考虑技术上的需要,更要考虑履行合同的需要,应编成一份集技术、经济、管理、合同于一体的项目管理规划性文件、合同履行的指导性文件、工程结算和索赔的依据性文件,因此,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增加,应向项目管理规划方向发展。

  关于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D以下简称《规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规范》规定,当以施工组织设计代替项目管理规划时,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项目管理规划的要求。《规范》是对10多年来我国建筑业企业借鉴国际先进管理方法,推行施工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是科学管理方法的结晶。按《规范》的要求编制和管理项目管理规划,有利于提高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水平,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笔者认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创新应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一是业主应提供的条件。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定的义务应是承发包双方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虽有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规定业主应尽的义务,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列出业主应提供的施工图、施工场地、水电供应、材料设备、报批手续等施工条件,并列表说明提供施工条件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这样,则更具体、更明了、更易于操作,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日后的索赔;二是工程分包。工程分包分为承包商分包和业主分包,我国法律对工程分包有严格的限制。承包商分包应在业主允许的条件下在投标书中做出声明,而且承包商要对分包工程承担所有责任,因此,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承包商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业主分包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声明,在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不需做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但宜列出业主分包工程的进出场时间、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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