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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31 10:56:30

  摘要:作者分析了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指出审查签订对合同管理具有决定性意义,并对建筑企业如何做好合同管理提出了建议。

  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越来越向买方市场倾斜,建筑企业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施工承包合同条件越来越苛刻,企业利润越来越少。而随着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加大。建筑企业只有重视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才能有效降低工程风险,实现合同目的,增加企业利润。

  1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在合同签订阶段的主要表现

  (1)无效合同。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些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了合同的无效。

  (2)存在疑问的涉外合同。我国加入WTO后,涉外合同大量增加。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予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3)文字表述不严谨的合同。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4)条款不齐全的合同。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1.2 在合同履约阶段的主要表现

  (1)过了诉讼时效的合同。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2)放弃行使权力的合同。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3)轻视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4)没有及时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5)没有及时发出的书函(A议纪要)。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

  (6)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2 审查签订对合同管理具有决定意义

  建筑企业在取得合同资格(中标)后,应把主要的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的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进行合同风险分析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2.1 审查合同文本条款 合同文本通常指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等文件,是合同的核心。应该内容齐全、条款完整、不能漏项,对合同规定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情况都要作预测、说明,以防日后争执;定义清楚、准确,双方工程责任界限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合同条款应体现双方平等互利,即责任和权利、工程和报酬之间的平衡。

  2.2 承包工程的合同风险

  常见的风险有3类:业主资信的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约束条件。尽可能将风险大的合同责任尽量采用分摊的原则,尽可能使双方形成一种共同抵御、共同承担的密切合作关系,但同时施工单位也可相应地减少一些利益。

  2.3 谈判与签约

  在合同谈判阶段,应选择最有合同谈判能力和经验的人作为主谈进行合同谈判,其他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和建议。

  (1)符合建筑企业取得工程利润的基本目标。这个利可能是该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建筑企业的长远利益。

  (2)积极争取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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