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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规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21 14:45:44
有效的为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长期积累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培养一些大型的、竞争能力比较强的企业;d)对政府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e)实行政企分开,大力培养合格的中介机构。(3)监督管理。政府对招投标的监管就是政府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招投标的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包括对招投标活动的事前监督,即对招标企业资质的审查,对招标项目现实条件的监督,对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事中监督,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二是内容的合法性;事后监督是中标人确定之后的合同履约完成阶段,必须进行跟踪检查,防止非法的分包与转包,防止出现“二次合同”。

  2 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不规范的表现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政府在招投标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里面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假设,即不管政府是作为业主还是市场管理者,其行为都是规范的,但是在实际中,政府的行为也有失灵的地方,即存在政府失灵,在我国工程招投标中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政府作为业主,业主地位不明确,不是真正的利益主体,没有降价的冲动

  招投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市场交易行为,是一种最富有竞争的交易方式,作为参与方的市场主体以利润最大化或者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他们尽可能地利用一切先进合法手段来降低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方式行政手段过多,权利过于集中,对场主体以利润最大化或者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他们尽可能地利用一切先进合法手段来降低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方式行政手段过多,权利过于集中,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地位没有确立。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政府工程往往都由一个政府部门直接担任业主,但是由于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明确,往往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大大小小多重业主,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是外部监督,但也在一定程度范围担任了业主,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造成“角色错位”。由于业主地位不明确,工程建设的效益、工程质量很难得到保障,有时,甚至市场主体还会勾结起来侵吞国家财产,导致我国许多公共工程的投资效益低下,并且许多工程质量还达不到要求。

  2.2 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仍然存在

  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工程领域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还比较严重,他们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资源供给权、工程验收权、行政处罚权等特殊权利来限制外地、外行业企业的进入,搞市场分割和行业垄断。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下,表现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他们采取给本地企业非法加分等手段来向本地队伍倾斜;有的专业管理部门以行业特殊性为由,用行政手段为本行业队伍提供“保护伞”,限制外系统队伍进入本系统承揽业务。这实际上是对许多有资质的企业实施“关门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相违背,这会因为某些优秀企业拿不到建设权而使得工程投资效应难以达到最大化。

  2.3 中介组织不规范

  设立工程招投标中介组织,目的在于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和公正。他们应该完全独立于投资方之外,受投资方委托,对投资方负责,是完整的法人企业单位,其行为也应该是完全的企业行为。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在中介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上不够规范,扭曲了中介组织的本质,一些中介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一些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组织存在着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使得一些中介机构的行为变成了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许多政府官员一方面是政府领导,一方面又是中介机构领导,同时他还是工程建设公司的领导,这种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特殊身份为他们滥用权利提供了方便,是产生权利寻租的一个重要原因。

  2.4 监管不严

  监管贯穿于整个招投标过程,他作为政府干预来协助市场调节,但是正如存在市场失灵一样,政府干预也有失灵的地方,即存在政府失灵。一是一些地方对招投标进行监管、仲裁的机构还不健全,执法队伍薄弱,直接影响了执法力度;二是有的虽有机构,但是执行不力、监管不严,导致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现象比较多;三就是多头执法问题严重,我国一直执行的是多头管理方式,即各专业部门内部工程的招投标由相应的部门来进行监督执法,这种多头管理方式虽然有利于发挥各部门专业管理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行政管理带来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政出多门,必然加大了建筑市场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种多头管理方式不仅造成了资源的重复,而且加重了各市场主体负担,打消了他们的的积极性。

  3 规范政府行为的具体措施

  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规范涉及到既要规范其业主行为,也要规范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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