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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者:未知 来源:建筑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4-5 7:47:04

  摘要:本文从法制、招投标方、技术标比例和招投标过程4个方面分析了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着重分析了招投标人的问题,监理招标和加强监管等方面。

  0 引言

  公路工程实行招投标制是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引进了竞争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通过公开招标,业主能为工程建设选择素质高、业绩优、有经验、重信誉,具有实力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为工程建设取得各项管理效益创造前提条件。

  1 存在问题

  1.1 法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已经有多年,而且推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但是毕竟起步较晚,体制不顺,法制不健全,带来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招标主体的定义存在一定问题。在我国,从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出发,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企业为招标的主体,已被各种招标投标法规所确定。但是,同国外的相关条例相比,这种区分方式稍有粗糙,也为一些回避招标的行为开了方便之门。

  (2)对招投标限额不明确。目前,我国对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基本没有法规规定,而对工程施工招标限额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3)相关法律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条例。例如《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四年了,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始却终没有出台。

  (4)为违法违规程度定义不明,对相关的惩处条例定义不明,法律存在弹性空间,不利于实施。

  1.2 招投标人存在问题

  (1)招标方

  招标方片面追求低价中标,招标的目的不是择优而是压价,导致恶性的低价竞争。招标单位给定一个合理的参考报价是十分必要的,但应建立在一定的工作范围和工程数量基础上,并以一定的计费标准作为基础,才能避免招标单位相互串通或哄抬价格,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存在的问题是对招标单位给出的参考价格及其规定的波动范围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其合理性和公正性很难得到保证,而且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就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不但损害承包商利益,最终还会损害业主利益。

  有些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因收受贿赂,或因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保密性差。

  (2)投标方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执照等资质证书,有的盗用或者借用他人证件,有的一个资质证书有重复使用多次的现象。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而从目前监理市场的状况来看,监理队伍数量不足,监理人员素质不高是当前监理工作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尽快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是当务之急。

  1.3 经济标技术标比例问题

  技术标比例过高,经济标拉不开距离。目前评标工作都是采取综合评标法,即经济标占一定分数(一般为80%),技术标占一定分数(一般为20%), 由于现在采取的多数都是公开标底,在专家打的下浮率的基础上,再与施工单位报价的平均价作为复合标底评经济标的标价分,这就造成人为因素决定是否中标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1.4 招投标过程控制

  (1)行政干预过多。公路工程多为国家投资项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需要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但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则可能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导致存在寻租现象和腐败案件的发生。例如在一些地区,领导部门出于政绩的考虑,将本该正常招标的项目以引进外资的名义进行处理,规避招标,并通过“管”“卡”等手段对招标部门进行干预,使得招投标流于形式。很多地方,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监管机制往往被架空。

  (2)评标方法也存在局限性,评标过程违规。在一些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中,评标委员或者专业结构不合理,或者与投标单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评标的过程中评标专家暗箱操作,主观打压部分投标单位的情况经常出现。

  2 解决措施

  2.1完善法律法规

  细化相关法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提高其可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现行的《招投标法》中的一些有关违规程度、惩罚措施的条例还可以进一步细化,有必要通过附加文件的方式来对这类规定进行更加详细的解释。对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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